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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廣、繁) 天天「靈」 聽 2024年10月15日(二) 出埃及記 22:1-31 神所頒佈的律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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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「靈」 聽👂🏻🕊

2024年10月15日(二)
✨出埃及記 22:1-31 神所頒佈的律例二 ✨

📝禱告重點:
🔸今天對神的發現
🔸今天自我的反省
🔸今天實踐的行動

普通話錄音連結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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粵語錄音連結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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📖經文📖

出22:1-31

1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里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6 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9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10 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僱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僱價來的。」
16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
18 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
19 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20 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21 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
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
24 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
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
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做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;
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
28 不可毀謗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
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
30 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;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
31 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」

📖內容📖

弟兄姊妹平安,歡迎收聽天天靈聽,今日的主題是「神所頒佈的律例二」,經文是出埃及記第22章1至31節。

今日的經文在第1至15節主要是關於「賠償的條例」,關於賠償,不知道弟兄姊妹有沒有想過,在教會這個群體裏面,如果談到賠償會不會是一個很尷尬的事情呢?

如果教會裏面有一些器材、樂器或者貴重的物件遭到破壞或者不小心弄壞了,那這個責任需要由誰來負呢?還記得教會以前有一套爵士鼓,上面掛着一個牌,牌上寫著「小心使用,如有損毁,需要賠償」,當時看見這個牌,覺得會不會有些嚴重,後來得知這個牌只是想有一個阻嚇的作用,讓弟兄姊妹懂得珍惜教會的樂器。

雖然教會是個講愛的地方,但若果真的有人蓄意破壞了教會或者是其他人的物品,導致有嚴重的損失,若不賠償又好像有點不公不義,說不過去。有時愛與公義之間,真的有些難去平衡。

但是聖經卻告訴我們「愛是不喜歡不義,只喜歡真理。」(林前13:6)

聖經所教導的「愛」是喜歡跟「真理」走在一起的,真正的愛不會喜歡不義,真正的愛只會喜歡真理。愛一個人,不是他說什麼做什麼,我們就要無條件地支持他到底,若能針對他的惡性作出適當的處分,反而是為他好!因為惡性要得到處罰才能使之痛悔而認罪歸正,一味的寵愛反而會讓他周而復始地犯罪,最後只會害他走向滅亡。

因此,經文中說到: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」(出22:1)無論偷牛或偷羊,都不是把犯罪所得的原物奉還就算了事,而是作出數倍的賠償,以懲罰他的惡性。另一方面,對失主來說也算是加倍彌補。因為牛羊在當時是珍貴的財產,失去牛羊的主人一定是相當的焦急;最後找回來固然高興,得到數倍的賠償亦都是相當合理。否則賊人一旦被捉,只要原物歸還就算數,賊人就會覺得自己沒有什麼損失,就會繼續去犯罪?唯有犯罪的人得到處罰,惡性得以矯治,這樣人先致不敢為惡,這樣才可以保護到每個人安居樂業。

接著第三節,「……..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,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」(出22:3) 由於在當時的以色列人正在曠野,如果捉拿到賊的話,便需要他們賠償;若賊人一無所有的話,他就需要被賣作為奴僕去頂替他所偷的物品或錢。因此神在這個律法精神中,是要犯罪的人負上代價作出賠償,為自己所作的負上應有的責任,並且在合適的環境中訓練他們有賺錢的能力、有經濟的獨立,使他們不再犯罪。因此我們從這裡可以見得到在這些賠償、處罰等公義原則之下,上帝真正的愛才能彰顯出來。

還有一些情況,例如當真相無法得到澄清或證實的時候,就像第10至11節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」(出22:10-11)

有時候很多事未必可以找到證據或證人來作判斷,萬一事情發生之時無人看見,那應該怎麼辦?聖經就說:「要憑著耶和華起誓」,即是說,這些事情發生已經非人所能判斷,只可以請當事人向耶和華起誓去了結這一場紛爭,並且交由上帝來定斷了;若他膽敢連上帝也欺騙,那他日後必遭上帝的審判。這樣大家就因著上帝的關係,放下大家彼此間的紛爭,再一次在主的面前彼此接納和信任。

最後如果我們的社會沒有律法、沒有界線,人與人之間就會互不尊重,不負責任、以自我為中心,為到自己的利益不擇手段,破壞了人際、家庭和社會的和諧關係!而今天我們略略看了本章各樣律例典章的教導,雖然賠償與處罰看似沒有愛,沒有恩典。然而,這些律法的背後與聖經所教導的愛,其實一點也沒有衝突。反而更讓我們看見,很多事情要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,才有真正上帝喜悅的愛和憐憫。求主幫助我們並賜我們智慧,在運用原則的同時,亦都能夠帶著愛。願主祝福大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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